所以,政黨合作的保險機制在哪裡?

王德瀛
Nov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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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就本次總統及立委選舉的「合作」討論越來越熱烈。回顧近年來臺灣的政黨合作,有「融入式」的國民黨與親民黨合作(親民黨籍候選人以國民黨名義參選),也有成立政黨聯盟式的綠黨與社會民主黨合作(合組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

目前看起來,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應該不會不可能採取上述兩者的任何一種(就算有意願,時間上也不太可能允許)。而比較像是政黨間的結盟,承諾分享選舉後的行政、立法權力。這種「政治契約」,在國內政黨法等規定中併沒有類似的規定,所以似乎只能回到彼此的「信任」來處理了。然而「信任」這種東西,在政治現實環境中,也是最不值錢的。

這讓我不禁回想起2012年碩士班二年級時,在葉俊榮老師「憲法法院專題研究」課堂上導讀的一篇文章。學者 Samuel Issacharoff在《Constitutional Courts and Democratic Heding》一文中分析新興民主國家為什麼在民主轉型後選擇設立憲法法院時,認為這些國家的國內政治勢力往往彼此極度缺乏信任,需要憲法法院做為雙方確保政治妥協下的憲法能獲得有效遵循的保險機制。

那麼,國民黨跟臺灣民眾黨的保險機制在哪裡呢?如果沒有有效運做的保險機制,那麼這樣的合作該如何有效的運作下去呢?

(寫這篇其實只是想要找機會把課堂上的導讀文章再找出來,十幾年前讀這篇文章得到的啟發,仍然有用。茲將導讀文字放於文後,請原諒當時青澀的文字)

導讀 Samuel Issacharoff, Constitutional Courts and Democratic Hedging, 99 Georgetown L. J. 10 (2013).

本文作者觀察後蘇聯時期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發現,這些新興民主國家的政府架構有驚人的相似:如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採用了某種程度的比例代表制、沒有國家採用國會至上的議會內閣制、所有的國家都存在憲法法院或是賦予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但比例較少,大部分國家傾向讓違憲審查與普通審判分開)、修憲限制、對多數力量的制衡等等。

另外,作者亦提到這些新興的民主國家幾乎毫無例外的面對了內部的分裂。這些基於歷史、種族、族群等的分裂使的國內政治勢力彼此缺乏信任。此時如何使的各個政治勢力取得共識便是個困難的問題。同時,這些新興民主國家還必須要想辦法是民主政治能夠努力的延續下去,而不要重蹈前波民主化國家的覆轍,使的民主選舉成為兩個不同集權統治的過渡。作者在此強調要如何使第一次選舉的執政者不會推翻既有的共識而邁向獨裁是這些國家的重要挑戰

作者發現,這些國家的憲法往往會留下大量模糊的空間,而之所以有這樣的現象作者認為係因為參與憲政行程的談判各方無法就此達成共識。但為了確保憲政的存續,憲法法院就必須擔起填補空缺的責任。因此儘管這些國家的憲法法院受限國家初民主化的影響,在法理論證上有所侷限,這些憲法法院仍然需要在這樣的情況下做出明顯干預政治事務的決定。例如有許多的國家就賦予了憲法法院終審由國會提出的彈劾案或由司法上訴系統所提出的彈劾案之權限;也有許多國家的憲法法院為了要維護憲政的運作必須時常推翻立法者的立法;或是得進行選舉事務的仲裁者等等。

真對這些憲法法院所展現的現像,作者企圖從『合約訂立』與『賽局理論』的觀點來分析成因。從合約訂立的角度出發,作者借用了商業合約談判的過程解釋憲法法院出現的成因及其對於憲法共識達成的幫助。當兩造要簽訂一個重要的合約時,如果對於一些合約的細節或合約條文的執行可能有所疑慮時,往往會在合約中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仲裁力量(可能是法院)做為紛爭解決的機制。藉由第三方能公正評斷的這個假設使的雙方可以對合約達成共識。

套用回新興民主國家的現實上,當國家迅速從極權轉型成民主時,國內的各個政治勢力並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培養彼此的互信,也還無足夠的經驗去討論困難的憲法議題,此時要達成複雜而影響許久的憲法『合約』就顯得相當的困難。很多地方往往會相執不下,或是只能用正當法律程序、平等權保障等抽象或不確定的名詞加以描述。此時憲法法院的出現,作者認為可以在兩方面促進憲法共識的形成與民主轉型:一是憲法法院可以促使各方能在非常仔細而緩慢的取得全面共識之前先過度到基本的民主治理中。二是憲法法院對於憲政制度的把關者角色可以使的各方比較不擔心在運行民主後會有一方能在取得權利後破壞原本的共識。也由於憲法法院在此時扮演了民主維護者的角色,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憲法法院就比較不受傳統抗多數決困境的困擾。

從賽局理論議價模型出發,作者好奇的是為什麼各方會接受這些不精確的形式,以及為何他們會相信這些談論的結果會被遵循?在此重要的問題是為什麼他們會想到要建立一個獨立的憲法法院?作者認為是憲法法院做為外部監督機制能夠有利於最初的協商,這個說法跟前述在合約訂立的討論是類似的。外部的意見同時也有可能改變整體協商的結果,原本弱勢的談判者會擔心協商的結果可能對其不利而在某些事務上拒絕妥協,使的協商的過程緩慢;但在加入憲法法院這樣的外部監督意見做為權利保證的角色後,弱勢的談判者便比較能夠在談判中接受折衷的條件。簡言之,憲法法院的出現史的贏者全拿的狀況不容易出現,因此有利於共識的達成。

在新興民主國家實踐的結果是,由於很多國家在民主化的過程中並沒有具備深厚的市民社會傳統的支持民主制度的條件,各方代表往往比較關注在於自己權利的維持。在此狀況下,憲法法院不只要促進最初的共識形成,還有想辦法維持民主的運作。而正由於市民社會這皆基礎的缺乏,憲法法院似乎成完轉型的過程中相當重要的角色。

實踐發現,這些憲法法院在擁有外部支持的力量時,較能發揮穩定的功能。例如蘇聯解體後新行程的國家中,東歐的國家為了加入歐盟,為了要被歐盟各國認可,該國憲法法院做為民主維護跟人權保障的角色便比較獲得尊重;相對於此,那些離歐盟比較遠的國家,憲法法院的運作就比較不那麼順利。然而作者不認為外在的約束是憲法法院或是憲法成功運作的主因。他認為在墨西哥、南非、臺灣、韓國等例子中,這些國家的憲法法院在轉型過程中都有保護民主運作的重要功能,卻沒有受到外在力量的制約。

作者認為,比較有啟發性的答案應該是憲法法院的角色係在緩衝在民主機制下最初的多數影響或改變最初憲法平衡所會造成的影響。作者認為,憲法法院對少數與民主制度提供了較大程度的保障。至少,憲法法院使的民主制度一開始的多數再推翻現政秩序時的阻礙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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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瀛

擁有生科學士及法律碩士學位,現於智庫從事法律研究工作,也是辯論推廣者。興趣包含辯論、東亞憲政、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海洋法、個資法以及生醫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