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本來就不會是政治絕緣體

王德瀛
6 min readDec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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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18)年 5月15日媒體報導, 立法院國民黨籍立委因為不滿大法官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審查違憲聲請案做成不受理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1案)而決定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排案考察司法院近3年決算執行情形,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則安排「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建立透明、中立又有效能的大法官解釋程序」專題報告,計畫對司法院秘書長質詢前瞻預算釋憲案相關情形,該委員會並計畫參訪司法院。

|政治部門「回應」大法官,不是第一次

其實,這不是大法官行使職權第一次引發政治部門的「回應」。在戒嚴時期,1957年的司法院解釋釋字第76號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之後引發立法院的不滿,修法將大法官議決的門檻提高至需有3/4同意方可通過,使得很常一段時間,大法官解釋的效率低落。

解嚴後,大法官與政治部門間,仍然不時有你來我往的交手紀錄。

1996年時,時任副院長的連戰兼任行政院長,引發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做成司法院解釋釋字419號,認為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與憲法本旨「未盡相符」。此後,政治部門推動修憲,將度法官任期縮短,改為不得連任並引進交錯任期制。

2000年大法官做成司法院解釋釋字499號,認定國民大會於1999年所作之修憲因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且修憲內容與憲法中的國民主權原則不符,認定「修憲違憲」。國民大會之後對此的回應則是在休限時取消學者轉任之大法官的終身俸。

進入21世紀後,2004年大法官做成司法院解釋釋字第585號認定「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中關於職權、任命方式等部份違憲,立法院則以刪除了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作為回應。

上述案例可以明顯看到,政治部門跟司法部門的「強烈互動」在台灣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

|政治部門「回應」大法官,並非臺灣獨有

其實,政治部門因為對於憲法法院或其他司法違憲審查機制不滿的「回應」,並非臺灣毒有的現象。遠者如歐美,近者如亞洲的近鄰,也是所在多有。舉例而言,東歐許多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如俄羅斯、保加利亞、斯洛伐克及烏克蘭等,就都曾出現政治部門與憲法法院間的緊張與衝突。

而在亞洲,韓國在民主化前,由於高壓的政治環境,不只違憲審查機制受到壓制,更曾有憲法法院法官因為判決而遭到政治報復的案例。印尼國會也在憲法法院做出多個被認為限縮或威脅國會立法權的判決後,修法限制憲法法院的權限,迫使憲法法院必須宣告憲法法院法部份違憲。這種國會透過修法或修憲來回應違憲審查機關判決的案例,在印度和蒙古也曾多次出現。在印度國會多次將最高法院判決中認定違憲的法律內容寫入憲法修正條款,使得最高法院必須再次針對憲法修正的合憲性進行解釋。至於在蒙古,國會將憲法法院宣告違憲的條文多次強硬的寫入憲法,甚至被憲法學者懷疑可能引發民主的危機。而最近,菲律賓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因故被去職,也有評論認為跟其過去多次與總統的衝突有關係。

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政治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劇烈互動,其實是一個世界上廣泛存在的現象。

|處理憲法爭議的大法官,本來就不可能是政治的絕緣體

其實說實話,無論是臺灣或是世界上任何的違憲審查機制,由於其處理的是「最政治性」的憲法問題,或是根本就被賦予了解決政治紛爭的功能(例如在亞洲許多國家都會出現的政治人物彈劾案審理權等),因此要大法官完全「政治絕緣」是不可能的。也因此「憲法法院的政治性」、「憲法法院如何處理政治爭議」、「法院與政治部門如何互動」等,一向是學者研究的重點之一。

在過去,臺灣雖然有多次引發政治部門「回應」的大法官解釋。但其實與亞洲近鄰如蒙古,或是第三波民主化的許多國家相比,國際憲法學界其實認為臺灣的大法官表現上還是相較之下較為成功的。學者認為,這或許跟臺灣在民主化初期,法院並沒有頻繁的直接面對政治紛爭或政治部門間的劇烈衝突有關,因此能逐漸建立其正當性。而也有學者認為,臺灣的大法官在面對激烈的政治紛爭時,往往習慣採用「促進對話」的方式來解決政治爭議,也是法院能平穩的度過高度政治爭議按鍵的一種原因。

無論如何,我們很難期待大法官成為政治的絕緣體,而要求政治部門完全不「回應」(或是說報復)大法官,其實也不切實際。然而,因為大法官的持續穩定運作,以及其長期在面對高度政治爭議時,採取的對話式解釋模式,大法官仍然累積了許多面對政治爭議的資本。政治爭議對於大法官的衝擊是一時的,或許在很多狀況下,也是當下政治氛圍所必要的,不見得一定是壞事,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大法官釋憲的制度仍然能繼續穩健的運作下去。

|參考資料

林亞薇,《憲法法院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臺灣與印尼的比較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

許宗力,〈集中、抽象違憲審查的起源、發展與成功條件〉,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元照(2007)。

東亞法院研究院,〈東亞法院論壇(二十二):清談韓國憲法裁判暨其法律文化 演講紀要〉,東亞法院與法律繼受計畫部落格,2015/6/16。

葉俊榮,〈憲法法院的東亞實踐:制度比較與發展趨勢〉,收錄於《法治的傳承與永續:第一屆翁岳生教授公法學研討會論文集》(2013)。

Aurel Croissant , Provisions, Practices, and Performance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Democratizing East Asia, The Pacific Review, 23:5,549–578 (2010).

Jiunn-rong Yeh, Presidential Politics and Judicial Facilitation of Political Dialogue between Political Actors in New Asian Democracies: Comparing the South Korean and Taiwanese Experienc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8:4, 911–949 (2011).

Tom Ginsberg(2003), Distorting Democracy?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Mongolia, in Judici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 158–205 (2013).

Tom Ginsburg, Judici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 Constitutional Courts In Asian Case (2003).

Wen-chen Chang, Li-Ann Thio, Kevin Y. L. Tan, & Jiunn-rong Yeh,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Cases and Materials (2014).

本文完成於2018年5月,因故一直擱置未曾公開。今日整理電腦檔案時無意發現,想想還是放上medium權且當個學思過程的紀錄。特此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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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瀛

擁有生科學士及法律碩士學位,現於智庫從事法律研究工作,也是辯論推廣者。興趣包含辯論、東亞憲政、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海洋法、個資法以及生醫法制。